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暂缓审批彩管及玻壳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暂缓审批彩管及玻壳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前后,随着“彩电热”,全国又掀起了“彩管热”、“玻壳热”,各地出现了争上彩管及玻壳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建设彩管及玻壳的项目,我们做了三项工作:(一)会同机电部于一九八七年底,采用多种方法对“八五”期间彩电的需求进行了预测和分析。(二)在预测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财力、物力情况,确定了彩电发展规划,即:一九九○年产量安排八百万部,一九九五年产量安排一千二百万部,相应地需要一千四百万只彩管为其配套。(三)据此拟定了“八五”期间彩管发展规划。彩管到一九九五年形成年产一千五百一十一万只的能力(含合资企业返销九十万只),即:“六五”期间已建成投产一百三十万只,“七五”期间在建规模六百八十一万只,“八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六个项目,新增能力七百万只;彩管玻壳到一九九五年形成年产一千九百三十八万套的能力,即:“六五”期间已建成投产一百二十六万套,“七五”期间在建规模九百一十二万套,“八五”期间新建、扩建三个项目,新增能力九百万套。从国内普及电视和国外市场需求情况看,这一安排是适宜的。
鉴于一九八九年对彩电实行专营、征收特别消费税后,整顿了彩电流通领域的秩序,抑制了社会需求,彩电市场销量已有所下降。为了调整电子工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电子工业基础类和投资类产品的发展,拟对“八五”规划建设的彩管及玻壳项目适当推迟建设,即到一九九五年形成彩电八百万部、彩管九百六十一万只(其中合资企业返销九十万只)、玻壳一千零三十八万套的生产能力。如能有效地抑制对彩电的过热需求,这一能力基本可适应市场的需要。为此,建议在治理整顿期间,不再审批“八五”规划中拟建的彩管及玻壳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治理整顿的后期,视市场需求和国家财力情况再作安排。在此期间,各地不得擅自上这类项目,有关部门也不要批准这类项目的建设,而应集中精力抓好彩管及玻壳在建项目的建成投产,进一步做好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及为彩管、玻壳配套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化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一九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