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财〔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海外华侨学生回国到普通学校学习工作,增进华侨青年对祖国的了解,维系他们与祖国的情感,现就调整国内普通高校通过教育部批准的招生途径录取的海外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备
1.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华侨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国内就读的华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对华侨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 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华侨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 对招收华侨学生的国内普通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对华侨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招生高校的实际培养成本,国家财政对招收华侨学生的有关高校,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华侨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华侨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高校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做好对华侨学生的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研究并制定与华侨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