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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3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

据湖南、云南、内蒙、陕西、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公安厅(局)反映,最近几年连续发现用复印机非法复印各种券别人民币事件十多起,已查获一千一百多张。复印人民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文艺团体复印人民币作为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在调试复印机时,以复印人民币来观察机器效果。这种情况虽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但所复印的人民币,有的已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种是有些不法分子,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外汇兑换券,到市场上骗用。上述情况,不论是否有意伪造人民币,都是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

用复印机复印的假人民币,比手工制造、变造的假人民币欺骗性更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复印机等先进办公机具将越来越多,使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泛。为加强对复印机的管理,严格禁止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其它有价证券,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凡有复印机的单位,要对复印机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台复印机都要有指定的管理人员,并对他们经常进行保密和法制教育。

二、 严禁复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经政法和纪检部门批准,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和纪检工作中需作为法律、纪检证据的除外)。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行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确属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有意伪造人民币的不法分子,应按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伪造国家货币罪惩处。

三、 各地如发现用复印机复印的人民币,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对已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同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抓紧追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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