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8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拟定的《一九八五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对职工的工资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妥善安排。不得擅自建立各种津贴、补贴制度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凡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制度、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突击提职提级所增加的工资额,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并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资总额计划尽快落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一九八五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根据省长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指示精神,一九八五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是在核减了一九八四年不合理支出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基础上编制的。一九八五年工资总额计划,包括增人、转正定级所增加的工资,企业随经济效益提高相应增加的工资和国家一九八四年批准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各地区、各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工资指标,另行专项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尽快做出安排,逐级下达到基层,同时抄送开户银行。各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奖金(包括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制度等各项工资支出),要严格按照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超额部分,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缴纳超额奖金税。不得动用奖励基金以外的资金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发放。需要从企业奖励基金之外新建立的补贴、津贴项目,须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过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随经济效益提高增加的工资总额,已包括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
一九八五年因物价改革增加的价格补贴,不包括在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内。
计划外用工工资要严格控制在一九八四年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许突破。对计划外用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减少工资支出。
(一九八五年分地区、分部门工资总额计划附后)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