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4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4〕1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我们国家是有几千年历史、十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党是经过数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政权的执政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物、值得纪念的事件很多,对这些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举办适当的纪念活动是必要的。但是,近几年来,这种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内容却往往流于空泛,而且大多要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既助长了形式主义作风,又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作如下通知:
一、 对历史人物的纪念应控制在他们的诞辰或逝世逢十、逢百周年时进行,一般发表纪念性文章就可以了。确有必要举办纪念活动的,经中央宣传部或中央统战部批准可召开纪念性的报告会或座谈会。确有值得讨论的学术问题,可由有关的学术团体举行学术讨论会。
二、 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或国际上的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或省一级党委提出方案、报党中央批准后执行。
地区或部门的各种纪念活动要尽量减少。确有必要搞些活动的,一般也在这些历史事件的逢十周年时举行,并严格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范围之内。不要动辄邀请这一范围之外的人,以便使大家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 举办各种纪念活动,都要有助于推动生产和工作,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觉悟,活动形式力求简朴,讲求实效,力戒浮夸,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不要借机吃喝或滥发纪念品,更不要每项活动都要求主要领导同志参加。
四、 各种纪念活动,如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请参照198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厅发[1983]100号文件)办理。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京或外地参加各种纪念活动,如拟公开报道,统一由新华社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