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意见(财政部 2001年12月31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0年成立前为信息产业部所属电信企业)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分别自1997年和2000年起重组改制,并以“红筹股”方式设立境外控股公司。由于对两家公司所属境控股公司在境内所设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的企业性质理解不一致,我部未及时发现问题并发文明确有关政策,造成一些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严重混库的情况。2001年11月21日, 《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48号)就此专门作出规定。
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境内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境内公司与外商直接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金额均不列入外资统计,外商也不得参与这一些境内公司的经营管理。境内公司改制前为中央国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历来归中央财政;改制后,其实质上仍由有关中央国有企业控股(无地方股权),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属中央财政收入。
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后,有的地区已将境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了中央国库。财政部财预[2001]44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立即按文件规定,将2001年境内公司缴入地方国库应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了调库处理。以上这些作法是正确的。凡已缴入地方国库而未做调库处理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收回中央财政,并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作为中央收入处理。
三、 鉴于部分地区已将缴入地方国库的中央所得税收入作为地方财力安排了预算支出,一次性全部交回中央财政确有一定的困难,对这些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采用逐步收回的办法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地方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