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2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2月14日 国办发[1994]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加强教育法制研究和建设的职能。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进一步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以制订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相关的标准等为主要职能。加强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协调指导、评估监督,同时改进教育拨款方式,建立新的拨款机制。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的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行统筹和管理。将制定教学计划、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师职务限额等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
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对目前仍须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高校,将专业调整、招生、基建设计审定、工资分配、用人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调整、校内机构设置、副校长级(不含副校长级)以下干部任免等工作,下放给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支持机构,强化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委属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教育管理决策的前期研究、教材审查、有关教育考试等一些业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转移到相关的事业单位。
把委属企业推向市场,将经营自主权落实到企业,促进其发展。
二、主要职责
国家教委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
(二) 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 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四) 参与国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度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八) 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 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
(十) 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 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
(十二) 规划并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三) 管理委属高校和委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四)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教委设置1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党组会、办公会及委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访、保密、保卫以及委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 政策法规司
负责教育发展、改革的总体规划和计划,起草综合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协调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建设的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等综合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三) 人事司
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劳动管理体制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主管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考核、任免委属高校、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代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委机关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人事工作。
(四) 计划建设司
制订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并制定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负责普通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工作,负责高等学历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编制委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教育基建补助专款;负责全国教育基本统计工作。
(五) 财务司
制订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投资和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条例,负责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教育经费“两个增长”执行情况的监测、编制委属单位教育事业经费和出国、来华留学人员经费的预决算,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统筹管理国拨外汇、赠援款和外资贷款,监督管理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 条件装备司
编制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负责教学科研物资保障、教材及图书资料出版、发行供应的协调工作,制订委属单位所需统配物资计划并负责办理其中的进出口审批手续,规划并指导教育电视台(站)建设工作,指导高校校办产业、后勤管理以及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七) 基础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指导、推动9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基础教育结构及教学改革,参与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制订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有关教学、教材建设的基本文件,规划、组织中小学统编教材的审定工作;参与中小学师资和校长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教育督导团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 高等教育司(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国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制订高等教育工作及各学科发展规划,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研究高等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和普通高校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工作,拟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专业目录、教学及教材建设的基本文件,指导高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培养工作,参与研究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师资培训工作,协助委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委属高校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 职业技术教育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拟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参与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职业技术教育的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教学文件,规划、协调并指导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 成人教育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的成人教育工作,拟定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指导性教学文件,归口管理并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专业证书考试、社会力量办学的评估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等工作,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及教育系统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离教育教学工作。
(十一) 民族教育司
综合管理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工作。
(十二) 师范教育司
指导、推动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研究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拟定中小学师资学历达标的规划、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十三) 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教育系统的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
(十四) 科学技术司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校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研究任务并指导实施,主管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委属高校的科技工作,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工作。
(十五) 思想政治工作司
指导高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学校局势的政策规定及对策,规划、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 高校学生司
归口管理全国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生的招生与学籍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改革。
(十七)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归口管理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拟定有关“体、卫、艺”教育教学与学生体育竞赛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并指导有关的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学生军训工作。
(十八) 外事司
负责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国外来华留学、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工作,规划并协调指导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代表国家教委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九) 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教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教委机关行政编制为74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督学1名;司级领导职数61名(含副总督学2名,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内保留设置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研究生培训教育工作并协调与指导实施。
五、国家教委与人事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方面的职责分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国家教委为主组织实施。人事部有人才调控指导的职责。国家教委要向人事部提供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信息;人事部根据总的人才需求,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指令性分配计划和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毕业生分配后的检查调整,由人事部负责。两部委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一、职能转变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进一步强化语言文字的社会宏观管理职能,加强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弱化具体事务管理,将拟定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和普通话师资、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以及某些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转由所属事业单位或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以及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 做好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其应用范围,大力推广普通话,组织指导培训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三) 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的审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编制语言文字研究和应用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和指导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文字改革理论的研究。
(五) 负责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名词术语统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自然科学名词的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
(六) 指导和推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
(七) 负责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处理、人事、财务、保卫、房管、基建、外事、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调查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组织研究制订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推广普通话和文字应用管理有关法规的制订工作,推动、指导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编制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语言文字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 普通话推广司
推动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词语规范、术语统一、异读词审音等工作,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名词术语统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普通话的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学校系统的推广《汉语拼音方案》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经验,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指导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 文字应用管理司
负责组织实施文字应用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现行汉字的研究、整理工作和文字改革理论研究工作,制订各项用字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推动并扩大《汉语拼音方案》在各方面的应用,组织指导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和应用,对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建立现代汉语语料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指导、推动地方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司长9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仍按现行办法设兼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