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香港、澳门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港、澳门是我对外贸易的一个特殊市场,我对港澳的贸易收入约占我国全部出口收汇的四分之一。做好对港澳的出口工作,既是经济上的需要,又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全局观念,切实执行出口许可制度,服从管理和协调,坚持统一联合对外,防止各自为政,尽快制止目前对港澳出口的混乱现象,努力做好对港澳贸易工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香港、澳门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
(1985年11月7日)
香港、澳门是我对外贸易的一个特殊市场。多年来,由于较好地贯彻统一对外的方针,对港澳的出口逐步上升,从一九八二年开始,我货在香港进口中的位次上升到第一位。我每年从港澳取得的现汇收入,约占我国全部出口收汇的四分之一。因此,做好对港澳的贸易工作,对发展国内经济和对一九九七年我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继续保持其繁荣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对港澳的出口经营出现了混乱。今年的情况更为突出,出现了贸易逆差。据经贸部统计,今年一至七月我对香港出口比去年同期减少百分之二十点八八,几乎所有大类商品的出口都大幅度下降。我出口在香港进口中的位次,已退居第二位。在我对香港出口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从香港进口又大幅度增加。一至七月从香港进口总值比去年同期增加两倍多,进出口逆差×××万美元,这种反常现象,值得严重注意。
对香港出口下降的原因,除国际市场不好及我有些出口商品品种质量改进缓慢、不能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出口经营上的混乱,各自为政,对内抬价争购,对外低价竞销;外汇管理制度不够严密;“水货”冲击。结果自乱阵脚,出口数量失控,超过市场容量,导致价格大幅度下降;打乱了销售渠道,使经销代理商难以经营,失去信心。
为改变混乱局面,今年四月经贸部和广东省决定,对供港澳的部分鲜活商品实行配额加出口许可证制度,加强管理后,收效明显。目前这部分鲜活商品市场较为稳定,价格回升,销量稳步增长,反映良好。但是,要根本扭转整个对港澳出口贸易的混乱局面,必须加强宏观控制,综合治理。加强外贸、外汇、海关管理,整顿外贸企业,理顺各方面关系。为此,我们拟作如下规定:
一、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全局观念
各地方、各部门在对港澳贸易问题上,都要有全局观念,服从大局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协调统一、联合对外。既要搞活,扩大出口,又不能搞乱。要制止不顾国家利益、全局利益,单纯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各自为政的现象。
二、 加强外贸管理
国务院国发<1985>47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逐步推行许可证制度,经贸部正在组织落实这一工作。现在,可先以港澳市场为试点,对向港澳出口的商品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和转口),海关凭证放行,银行凭许可证监督收汇,使外贸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了方便业务,简化手续,便利出口,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原则,根据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拟对大宗、传统的及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的二百多种商品(约占出口总额的70%,具体品种由经贸部另行公布),实行配额加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这部分商品在出口许可证管理上,除少数由经贸部或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外,大部分由各地经贸管理部门根据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或配额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塘鱼、蔬菜、岭南水果等商品的出口,仍由广东省自行管理。
(二)除上述二百多种商品以外的其余所有商品,采用自动生效出口许可证制,只要属其经营范围,价格合适,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登记发证,随到随办。
经济特区出口本地产品的许可证制度可适当灵活掌握。
具体实施细则,由经贸部拟订颁布。
三、 加强出口收汇管理
据了解,外贸出口实绩和银行收汇实绩之间,有一个不小的差额,这证明有些商品出口没有通过银行收汇,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凡公司、企业的出口货物,不论是以信用证方式或托收方式或自寄单据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或国家指定的银行和金额机构收汇,银行应按有关收汇规定及时办理结汇。用支票或收现金销售的企业,所收外汇应及时向银行交售。严禁货物出口不通过银行收汇。私自截留外汇的行为,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论处。为了保证银行监督收汇,凡属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各公司、企业必须将注明国内银行通知的信用证连同出口许可证一并交海关凭证验收;凡属信用证方式以外的出口,各公司、企业必须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交收汇银行,银行留下副本并在正本上加盖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出口许可证验放。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和海关总署另文下达。
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设立现汇帐户的,对其外汇支出、使用、汇出均应按有关规定严加管制。
派驻港澳的贸易机构,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一律不得在港澳中资银行之外开立帐户,所有收支均应由在港澳的中资银行办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港澳中资银行以外私设帐户、逃避国家外汇管理的,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处理。
严格执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有关规定,经济特区出口非特区产品(包括代理),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和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85)外经贸计汇字第2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截留国家外汇的,要严肃处理。
四、 整顿外贸企业,加强协调管理,理顺关系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要求,对所有外贸企业加以整顿。根据经营情况和业务实际需要,能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该联合的关合。整顿后的外贸企业,都应该有相当的经营能力、明确的经营范围、商品目录,必须承担国家收汇任务,并按行业逐步成立出口协会,负责协调,统一对外。此项工作由经贸部负责拟订方案,组织执行。
对我在香港的贸易企业,也应按上述原则,由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清理整顿。
对港澳的经销代理商,要帮助他们改善经营,提高推销能力。从长远的战略观点出发,注意扶持新生的经销力量,对那些老化的和失去推销能力的,应逐步调整更新。
五、 加强海关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
各地海关要加强查私缉私力量,打击走私活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以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章、走私者,要依法处理。
香港有一百多家企业从事香港至内地的运输业务,每天进出境汽车二千多辆。内外勾结、夹带走私屡有发生。而我境内对港运输业务下降,大量运营收入流失。对此,请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拟订条例,整顿和加强对港澳运输的管理。
六、 制订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管理办法
由经贸部和国务院特区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管理办法,使国家对特区的特殊政策和国家对外贸的统一管理,衔接配合,以利经济特区和国家整体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七、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