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1996〕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
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纠办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 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 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标准前5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