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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1996〕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

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纠办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 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 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标准前5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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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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