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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50号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8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今年是落实中央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员额一百万战略决策的第三年,有近十三万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还有随同调迁的家属六万三千余名。人数虽然少于去年,但由于前两年连续安置转业干部三十二万多名,加上这批转业干部驻城市的多,“双军人”多,在安置去向上需要照顾的多,安置任务仍很艰巨。为了妥善安置这批转业干部,我们在五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召开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和全军干部转业工作会议,对今年的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支持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要求,把妥善安置转业干部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各地应从保证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现的高度认识做好今年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做到多接、快接、安置好。

二、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两个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保持精简整编期间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在分配去向上,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干部结构的方针,重点充实和加强政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有增干指标的单位要优先接收转业干部。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在分配去向上进行合理调整,按照《关于鼓励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动员比较多的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在分配中,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

今年要继续搞好专业培训,加强培训中心的建设。按照一九八五年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向地方提供培训转业干部场所的通知》精神,军队仍应积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培训场所。根据国家财政情况,今年的转业干部建房补助费、培训费、培训中心建设资助费,国家和军队仍按去年的标准划拨。

三、 优先安置伤残转业干部,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今年,全军将有一千多名伤残干部作转业安置。他们在巩固国防、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了贡献。地方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优先安置好。各地应做到分配多少,接收多少,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对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也要给予照顾。对转业干部的实际困难和合理的要求,要尽量予以解决。应按照“中央补助为辅,地方解决为主”的方针,努力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四、 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选调转业干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商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统筹安排,单列计划,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军队各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五、 采取措施切实把这批转业干部安排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同地方干部一样,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他们安排使用得如何,直接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关系到现役干部的思想稳定和军队建设。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四化的要求和本人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担任的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各地军转部门要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对本地区转业干部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问题应商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六、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把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要注意加强对转业干部的管理,教育他们发扬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体谅地方的困难,服从组织分配,努为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投身“四化”建设。

这批转业干部应于十月底以前做好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年底以前安置工作全部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遵照执行。

附:《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沈阳市、大连市和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劳动人事部

总 政 治 部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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