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1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7年5月25日)

根据 宪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于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将法规文本、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一式15份。

二、 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应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 备案报告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