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在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