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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24号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出口创汇的关键。近年来,我国部分出口商品质量下降,不但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出口创汇,而且有损于国家信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这种状况,把出口商品质量搞上去。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 清理和整顿出口商品的生产厂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择优定点。凡不具备质量保证的企业,不准生产出口商品。

重点清理、整顿出口商品质量管理较差、生产加工厂点过多、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

二、 加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一)在生产企业中,对出口商品的质量,厂长(经理)要全面负责。

(二)出口专业厂、出口生产基地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可设总质量师。总质量师协助厂长全面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有权代表厂长停止不合格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出厂。

(三)在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试行国家商检部门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简称驻厂员制度)。驻厂员代表国家对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进行检验、抽查或复验。驻厂员如发现出口商品不合格,有权停止出口商品出厂,并可通知外贸经营单位不予收购。

(四)所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责任制,加强检验工作,制订严格的工艺规程和劳动纪律。尽快建立和完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一)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包括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商检部门不予出证放行。

(二)逐步充实商检部门的力量,完善出口商品检验手段。

(三)商检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对重要出口商品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凡是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未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经贸主管部门不能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贸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外贸经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健全验收制度,增强验收力量,切实做到择优安排出口生产,择优收购商品,坚持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经营方针。凡不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单位,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外贸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出口商品。

四、 要把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外贸出口的战略需要,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创汇为重点,调整技术进步的投资结构和方向,将出口商品的重点生产企业、专业厂与生产基地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测试检验、扩大生产、降低消耗等各方面的措施衔接起来。大力改善出口商品仓储条件,减少商品的污染和损坏。

五、 明确出口商品的质量责任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制度。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必须分清生产加工企业、外贸经营单位、仓储运输单位、商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凡属渎职、失职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 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的包装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要会同中国包装总公司,进一步研究制订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方案、计划和措施。当前要解决好出口食品、饮料、烟叶、罐头、五金、机械、陶瓷、纺织品、服装、棉花和危险品的包装,协调落实包装生产厂点和原材料供应,健全包装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检验和监督工作。

七、 加强出口商品的标准化工作,改善口岸的计量条件

(一)标准、商检和经贸部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和修订出口商品标准及出口检验标准。

(二)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商检和计量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口岸计量条件的方案,纳入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区技术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改善口岸计量条件。

八、 加强出口商品商标和出口专利产品的管理

(一)对名牌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经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保护名牌出口商品。

(二)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专利权人同意,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和经营出口专利产品。

(三)对国内外假冒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仿制我出口专利产品和伪造我商检证书的侵权、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及时起诉,维护企业和我国的合法权益。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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