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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关心解决气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气象部门要努力做好为当地服务的工作,经常向地方党政部门请示汇报,准确、迅速地搞好气象服务,力争最好的经济效益。

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调整改革,自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商定。

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0]130号文件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分两步进行调整改革的部署,全国气象部门从一九八0年以来进行了管理体制的第一步调整改革,目前已基本完成。通过第一步调整改革,初步解决了人财物管理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矛盾,促进了业务、服务质量的提高。

两年来,在进行管理体制第一步调整改革的同时,对第二步调整改革作了调查研究,并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气象局长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会同志认为,目前的调整改革是在国家经济体制尚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搞好当前的调整改革,将为以后的全面调整改革打好基础。目前进行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要求从速进行,以便在国家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后,按照我国气象工作特点和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现代化的要求,参照国内外经验进行全面的调整改革,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一个指挥有力、配合密切、运转灵活的业务系统,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服务。为此,经征求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拟从一九八三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第二步调整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 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后,在全国实现自上而下的以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省、市、自治区及以下气象部门既是上级气象部门的下属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气象部门既要按照国家气象局部署,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任务,又要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为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及组织防灾抗灾所需要的气象服务。

国家气象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制定气象业务方针、政策;统一领导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业务服务、科研教育、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职工管理、事业计划、事业和基建经费、劳动工资、物资器材等工作。

各级地方党政部门负责领导和布置地方气象服务和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监督和检查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情况;负责气象部门政治思想、党团行政、生活管理,以及解决属于地方分配物资的供应和气象部门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的安排。

二、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气象台站遍布各地,而各地情况又很不相同,为充分发挥各级管理机构的效能,全国气象部门在体制调整改革后,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以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为主。气象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置,遵照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当前应重点整顿加强省一级的管理机构,特别是省局领导班子。对各级气象部门的职责分工,拟通过制定管理细则加以明确,以利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区域气象中心、任务跨省的研究机构,其布局和隶属关系待第二步体制调整改革实施后,按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的要求再作调整。

三、 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国家气象局依靠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干部的任免、调配、考核等管理工作。凡属国家气象局管理的干部,或为适应气象事业发展需要而在全国气象部门内统一调配的干部,凭国家气象局调令,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商业部门准予办理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等手续。对调入省会城市的干部,要征得同级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入京、津、沪三大城市要从严掌握,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 全国气象部门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各省、市、自治区气象部门的编制全数划转,劳动工资计划(包括行政费开支的工资计划),按照一九八二年年末职工人数和全年工资总额,由地方划归国家气象局,实行统一管理。从一九八三年起地方气象部门每年需要增加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国家气象局统一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执行。

五、 地方气象部门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以及固定、流动资产,从一九八三年起统由国家气象局管理。事业、行政经费按一九八二年财政决算数、基建投资计划数按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平均数划转。各地进行人工降雨、防霜、防雹作业所需的有关经费仍由地方解决。地方城乡建设发展需增设气象台站,其所需的经费和人员指标,由地方政府安排。气象部门与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在建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直到建成为止。

六、 从一九八三年起,各省、市、自治区气象部门所需的统配机电产品和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用统配材料,由国家气象局申请分配。其它方面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和地方管理的物资(包括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地方平衡分配的统配部管物资)仍由地方负责分配供应。气象专用物资仍由国家气象局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供应。

气象部门体制变更后,有关干部、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若干具体规定,将由国家气象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予以明确。

全国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第二步调整改革,由国家气象局会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具体办理。个别尚未完成第一步体制调整改革的省、市气象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原定的各项任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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