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清办函〔2002〕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清办函[2002]1号)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你会《关于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汽协办字[2002]第001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旧机动车转让、 出售等交易价格评估业务属于社会中介评估业务,应由具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能力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承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鉴定评估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精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鉴定估价业务。
此复。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