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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农村电气化是八亿农民的大事。在国家兴办大中型电力建设的同时,应当在那些水利资源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实现电气化。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全国已选定的一百个试点县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起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的农村电气化事业做出贡献。

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

为了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小水电资源,建设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我部于今年十月上旬在北京召开了六省十县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座谈会。会议总结交流了试点县电气化规划和自力更生办电的经验,研究了实现农村电气化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李鹏同志到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胡耀邦同志去年十一月在视察福建、四川等省小水电后,提出要建设一百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是带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今年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区都专门作了研究,各地对发展小水电繁荣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自力更生办小水电的积极性很高,发展的形势很好。参加这次会议的十个试点县,有福建的永春、建瓯,广东的龙门、阳山,四川的大邑、灌县,湖南的衡东、慈利,浙江的天台和湖北的通城,都是水利资源丰富、办电基础较好的山区县。会议认为,这是一件意义深远的大事,试点县一定要办好,同时要提倡其它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办电和广大农民办电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步伐。

会议对发展小水电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如下改进意见:

一、 为了有利于小水电建设持续稳定的发展,今后县以上建设的小水电要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以保证必要的物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凡由集体所有制或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小水电,为了避免限制他们的积极性,办小水电的投资不必都纳入国家计划渠道。

二、 小水电建设资金,应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从一九八五年起,我部拟从每年电力基建投资中拿出一亿元支持一些县办的小水电。这些电站要确实经济效益好,发挥效益后国家可酌情按比例分成,筹款扶持其他地方的小水电建设。

三、 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新建小水电的利润和电网趸售给县产生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全部收入除生产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及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等)和按计划归还贷款外,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和地方小电网。在税收方面,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可给予定期减征的照顾。

四、 对小水电继续实行低息贷款。从明年一月起,农业贷款将调整为平均月息六厘,并规定了从三厘六到七厘二的新利率档次。为了调动社队和农户办电的积极性,建议对社队新办小水电的设备贷款,按月息三厘六的最低利率予以照顾。还款期限由原来规定三至五年,改为必要时可延长到十年。电站有收益后利润,首先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剩余部分用于以电养电。

五、 关于电价问题。小水电电价,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由县水电部门提出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也可以根据供用电情况实行浮动电价,提高电价要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 关于小水电的管理问题。地方和社队办的小水电、小火电、小电网、风力、地热等农电工程,由地方社队群众自己建设,自己维护管理。小水电供电的县,可以把水利和电力统一起来,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的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省水利和电力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其归口单位可由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小水电和大电网相联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凡是有条件联网的都要提倡联网。大小电网均应本着团结治网的精神,签订合同,共同遵守。丰水期大小电网都要努力开展季节性电能利用。枯水期大电网应按计划指标向小电网供电。各级水利和电力部门都要根据水电部和四川省政府联合制订的(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好大小电网的矛盾,以加快小水电的发展。

七、 为了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下,如果开发项目经济合理,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一万二千千瓦的水电站;小电网输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在其供电范围内,如确有需要,也可以高于三十五千伏。

八、 各地都要加强对现有小水电的管理,抓挖潜配套,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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