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安办〔1996〕9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安办[1996]9号 1996年10月16日)
山西、辽宁、浙江、湖北、云南、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1995]8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部分军休所进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现将《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规范程序,统一做法,掌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情况。探索适合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办法,为全面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提供经验。
二、 试点单位 山西省忻州军休所、辽宁省海城军休所、浙江省萧山军休所、湖北省武汉市三眼桥军休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军休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军休所。
三、 出售住房的范围和对象 (一)出售范围。产权属于中央由安置部门管理的住房。
(二)购房对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遗孀(不含再婚);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
四、 售房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试点出售军休所的住房,要严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自愿购买军休所住房的军休干部,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待遇的原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已经购买当地政府及单位公房或参加当地集资建房的,不得购买军休所住房。
(三)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四)民主公开的原则。售房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住房建筑面积公开、售价计算方法公开、个人房价公开”。
(五)做好售后服务管理的原则。住房售后的服务管理工作,参照建设部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五、 售房价格及计算 售房价格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调节系数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价格计算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计算公式进行。
六、 售房政策、折扣与优惠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原则上执行军队售房政策。价格折扣和优惠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产权界定及住房出售收入管理 (一)产权界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出售收入在中央《军休房改资金管理办法》(暂称)出台前,住房管理单位暂按20%的比例提留,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的规定,专户储存,不得动用。
八、 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认真组织军休干部学习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大力宣传出售军休所住房的目的、意义,准确解答军休干部提出的问题。
2.选派责任心强,负责建房、房改和房屋管理的同志进行专门培训,达到精通政策、熟悉程序、掌握计算办法。
3.根据国务院军安办的通知,向当地人民政府房改办提交售房试点工作报告,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立契手续。
4.由安置部门和当地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联合对试点军休所住房进行评估。
5.印制和填写各种表格,按照统一公式,对不同人员、不同户型,依据评估确定的各项参数计算价格。
(二)实施阶段。
1.符合购买军休所住房条件的人员填写个人购房申请表。
2.张榜公布住房实际售价。
3.购房者对住房实际售价认同后,与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售房协议书”,明确购房后住户与住房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并按协议书明确的时限向住房管理单位缴付售房款。
4.购房者缴齐房款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
(三)总结阶段。省级安置部门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报告。主要内容:
1.售房的概况。
2.售房收入情况。
3.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4.对今后全面展开售房工作和有关政策调整的建议。
5.住房售后服务管理的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