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6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85]61号 1985年9月5日)
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
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鲁微山湖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沿湖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希望你们和有关市、县领导同志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彻底解决问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附:
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
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
(198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