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6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85]61号 1985年9月5日)

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

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鲁微山湖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沿湖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希望你们和有关市、县领导同志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彻底解决问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附:

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

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

(1985年8月12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