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2008〕321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部门普查办法的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订了《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附件: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建立健全覆盖我国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部门普查办法的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普查目的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行业,该行业的普查工作是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掌握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结构等情况、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认真做好这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工作,对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义重大。
二、 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工作,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成立了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杜金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兆星共同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部有关人员组成),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工作。
三、 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地(市、州、盟,以下简称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市、旗,以下简称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省、地、县级其他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作为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其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四、 普查内容
本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
(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602表)。
(三)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602- 1表)。
(四)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
(五)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 1表)。
(六)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606表)。
(七)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
五、 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按照“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的工作。
1.收集和提供本次普查范围单位的名录。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收集本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并以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向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2.组织本次普查范围内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财务状况普查。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完成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级分支机构负责本级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3.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
在进行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分支机构要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密切配合,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的工作。
1.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录进行清查、核对。
2.负责组织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基本普查表的填报,即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602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602- 1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 1表)和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606表)的填报,其中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 1表)为非全面调查。
3.指导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本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
六、 资料填报及管理
经济普查表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应对本次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质量,并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七、 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填报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并按照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汇总的全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其报送辖区内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
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信贷季报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602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602- 1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 1表)和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606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组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填报。
八、 其他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参照此方案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但不得与本方案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按照部门分工的原则,密切配合,相互协商,共同促进这次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表:(略)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602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602- 1表)
4.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
5.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 1表)
6.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606表)
7.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F347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