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15号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多种犯罪案件,需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各地人民政府对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和设施建设,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采取措施,改善当前的困难状况,保证检察机关建设和办案工作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检察机关自一九七八年重建以来,在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关怀、支持下,工作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但是,各级检察院办案所必需的侦查手段和设施仍然非常短缺和落后,严重影响了办理大批案件的时效和质量。特别是党中央要求检察机关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受贿上以后,办案任务繁重,亟需解决必需的侦查手段和设施。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 检察机关的小型侦查设施建筑(包括侦查技术用房、预审室、暂押室等),不属于楼堂馆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 各地对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工作如照像、录音、录像、复印、取指纹、取痕迹、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等必不可少的设备和勘察现场业务用车,要逐步装备起来。对其中属于控制集团购买力范围内的物品,应履行控购审批手续,在检察机关报批时,可作为特殊需要,予以照顾。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应商地方同级计划、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作出侦查手段、设施建设规划。要从大局出发,考虑到中央和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有条件的先办,暂时没有条件的以后逐步解决。当前先解决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最急需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
四、 希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尽可能给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