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87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侨教字第08号
施行日期1987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87〕侨教字第08号)
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颁布以后,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受到了鼓舞,认为文件体现了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一部分有条件自费出国留学的侨眷表示:一定学成回国,报效祖国。但据北京、广州等地侨务部门或高等学校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文件的个别条款理解不尽相同,或有的规定不够具体,请求加以明确。现就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象问题: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第六(三)条中的“眷属”,系指国务院国发〔1982〕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即指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子女、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
二、 照顾原则:属上列对象,不论是在校本专科学生,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在校研究生(研究生招生时,有关学校规定不能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除外),只要取得正当可靠的经济担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件,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三、 证明问题:归侨及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眷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由其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以上侨务机关审核盖章生效。
四、 审批时间问题:按国务院国函〔1986〕179号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