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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1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11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借施,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使民族医药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为我国的四化建设服务.

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

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医药学.历史上,民族医药学曾为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过重要贡献.

建国以来,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民族医药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一九五一年国家颁发了《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提出了团结与提高民族医的方针,各民族地区先后建立了一些民族医药机构.但在十年动乱时期,民族医药学被视为“封建迷信”,不少民族医药人员被打成“牛鬼蛇神”,一些民族医药书籍被付之一炬,使民族医药学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党的民族政策逐步得到落实,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国现有各级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研究机构一百一十多个,民族医药专业人员三千七百多人.有的省、自治区还发掘、整理、编著、翻译、出版了一批民族医药书籍,开展了一些临床研究工作,评定了一批民族医药学教授和副教授.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影响和干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十分缓慢.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领导部门对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民族医药学长期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缺乏有力的继承、抢救措施,一些有名的老民族医生的学术专长濒临失传,出现了后继乏人和后继乏术的现象;民族医药机构少、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工作和发展事业的物质条件,缺少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基地;民族医药人员的职称、待遇、子女继承等有关政策落实不够;民族药的产、供、销渠道不畅通,品种短缺等等.

为了进一步搞好民族医药工作,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必须继续肃清“左”的影响,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团结和依靠广大民族医药人员,调动各方面的积级性,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当前,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要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族医药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我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少数民族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方面有不少独到之处,加之少数民族医具有与群众联系紧密这一特点,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民族医药工作者都是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的重要力量.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民族医药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承发展祖国民族文化的长期任务,对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族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民族医药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有民族医药的地方卫生厅局,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充实中医(民族医)处、科,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民族医药的医疗、科研机构,要选拔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人担任领导,以提高民族医药的科学管理水平,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二、 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

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国家办、地方办、集体办和个人办同时并举、中小型相结合的方针.要重点充实、加强和建设一批自治区、省和自治州(地)民族医药机构,各民族自治县,有条件的要建立民族医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建立民族医门诊部或充实加强县医院的民族医科.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

为了发展民族医学教育,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才,内蒙古、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分别建立蒙医、藏医、维吾尔医人才培训基地,面向有关省、自治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要在全国逐步形成高、中级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族医药人才教育体系.对已经办起的民族医中等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要根据各地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修订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搞好教材建设,充实师资力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对在职民族医药人员,要有计划地加强培训,办好各种师资班和培训班,有条件的可举办职工中专或专修科.同时,要继续采取师带徒等形式,加速人才培养.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提高民族医药科学水平.

民族医药机构,必须突出民族医药的特色,发挥各民族医的优势,技术队伍、领导班子要以民族医药人员为主,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疗、教学、研究工作引上轨道.

三、 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

各省、区卫生、民族主管部门要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制定继承计划,配备助手,鼓励和支持他们著书立说.同时,要做好民族医药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加强对理论体系尚不完整的民族医药的调查研究,认真搜集有效方药及有价值的医药资料,逐步摸清历史渊源、理论、疗效状况及队伍分布等基本情况.

为了加速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振兴民族医药事业,民族医药学校、机构的招生、带徒(包括带子女)、招干和解决工资、职称等应适当放宽政策,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在安排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时,要适当照顾民族医药这个薄弱环节,对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所需的编制,应给予适当解决,社会各方面力量要积极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 采取措施,解决民族医用药问题.

各地医药部门,要根据民族医药结合密切,随采、随制、随用这一特点,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民族医的用药问题,如在民族医药机构中办小型加工车间、制剂室,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民族药品的收购、供应点等等.卫生部门要从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民族药品管理制度.要注意保护和扩大药源,合理组织采集,防止积压、霉烂、浪费.对必须进口的药材,亦应积极沟通渠道,保证供应.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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