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33号
施行日期1984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由民航统一安排承运劳务人员和物资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由民航统一安排承运劳务人员和物资的请示
国务院:
近年来,在党的对外开放政策指导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发展很快。我国的一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相继同中东、北非等国家签订了一批劳务合作项目合同。今后这样的合作项目还会不断增加,大量劳务人员及物资的往返航空运输量也将随之增多。为了更好配合和支持我国各劳务承包事业有效地开展,保证我劳务人员及物资能按期安全地运输和使国家赚取更多的外汇,防止“肥水外流”,建议对我劳务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应仿照世界上各劳务出口国家采取劳务人员必须乘坐本国航空公司的航班,保护本国利益的规定,明确由民航统一安排承运劳务人员和物资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 各单位所属公司向国外提供劳务人员,在与外方洽谈合同,涉及有关运输条件时,应明确提出由我民航统一安排运输,防止由外商直接与外国航空公司商定运输问题。
二、 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的国家和城市,我劳务人员的运送,包括出国、回国或在国外两地间的旅行,一律要求乘坐中国民航的班机;我国的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空运的物资也应交中国民航承运。
三、 凡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的国家和城市,或者中国民航班机运送劳务人员和物资有困难时,统一由中国民航安排包机承运,或者由中国民航负责与外国航空公司洽谈,签订承运合同。
四、 中国民航应努力做好接送工作,热情对待客人,保证按期运送劳务人员和物资,不得因航空运输问题影响劳务合同的履行。
五、 中国民航应根据季节、航线距离、乘机人数、付款地点(外汇值)等具体情况,对我国劳务人员的乘机费用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劳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的免费重量给予适当的优待。具体办法由民航承运单位与有关部委所属用户、公司商定。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