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4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4〕79号
施行日期1984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拟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批权限。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按国家规定可由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以下简称十四个城市)审批(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的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在内,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必须从国外进口解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应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的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仍报国家经委审批。
二、 十四个城市需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成套散件),除第一项已有规定外,采取集中报批的办法,由十四个城市分别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经委审批,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前一年四季度),必要时可再补报一次(当年二季度)。因工程、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临时急需(限进货单位自用)进口少量的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两种产品,授权十四个城市经委负责审批(其中汽车每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抄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三、 一般机电仪单机的进口,正在拟订改革审批办法,未定之前,暂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 由十四个城市审批进口的机械设备,除报国家批准的以外,均不得销售到市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委托十四个城市代办进口的,事先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照此执行。实行日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