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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支持工农业生产,现对集体商业从事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集体商业经营批发业务的范围,是指除国家计划管理商品、国家专营专卖商品、某些特殊性商品之外的日用工业品和部分完成国家合同订购任务以外的非原料性农副土特产品。具备经营条件的较大型集体商业批发企业,按照计划商品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允许经营某些计划商品和特殊性商品的批发业务。

二、 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其所开办的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允许经营该生产企业自产产品的批发业务。

三、 个体商业可从事鲜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等)、土特产品的长途贩运和已放开经营的某些日用小商品(如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等)以及服装、鞋帽的批量销售业务。具体商品品种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定。

四、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批发企业要积极为集体、个体商业提供货源,适当降低批发起点,努力做好供货工作。银行对集体商业从事批发业务所需资金,要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五、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搞好网点规划布局,加强行业管理。要因地制宜,积极建立农产品和日用小商品批发市场,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场依法交易。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公开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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