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关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挂靠关系改变后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8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关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挂靠关系改变后几个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挂靠关系改变后几个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由挂靠国家经委改为挂靠轻工业部以后,各地食品工业协会在体制和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明确。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 食品工业协会建立以后,加强了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今后仍要充分发挥食品工业协会的作用,促使食品工业不断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挂靠到轻工业部后,仍然是全国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国食品工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对食品工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和组织食品工业各行业的标准、规范、法规的制订,加强对全国食品工业的宏观指导。

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仍是一套机构,并沿用原名称。

三、 各地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办公室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对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办公室要给予支持。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食品标准、评优计划、资金、外汇等渠道和数额及其下达程序,不作变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轻 工 业 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