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3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
关于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 财税字[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项税收法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内外各界人士也都普遍关注,渴望全面了解中国的税收制度。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大力宣传税法,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外国人士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决定,于1996年4月联合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告的组织领导 公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四个单位联合主办。四个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公告领导小组。财政部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由四个单位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编辑委员会,负责公告的编辑出版事宜。
二、 公告的形式的内容 公告为不定期刊物,每年出版8至12期,每期约25千字。公告已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刊号为CN11-(G)1020。
公告主要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开发布的各项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规定。公告还将适时介绍财税系统的组织机构、重大人事变动和税收收入情况等。
三、 公告的出版发行 公告编辑委员会委托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公告,具体征订事宜请与该社联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和各地海关共同做好本系统及其所管辖区域纳税单位的征订工作;对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告编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