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41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司法部门是国家专政机关之一,加强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是关押、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目前,狱政警戒设施相当落后,监舍紧缺破旧,司法业务用房相当困难。(略)。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把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和司法业务用房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