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1982〕办12号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侨务办公室:
你省民政厅1981年12月25日[81]云民财字第19号报告悉。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预算基数中,包括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至于此项救济工作的具体分工和经费管理问题,请你们自行商定。但对归侨救济标准,都应按有关侨务政策,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