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公发境97号
施行日期1984年06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84公发境97号 1984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侨办,中国旅行社总社,广东、福建省、上海市、香港中国旅行社:
一九八二年七月,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82)侨旅会第14号《关于统一归口为因私出国公民代办外国签证的通知》实施以来,在中国旅行社签证代办处的积极努力和各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为不少人办理了外国签证,方便了申请人,避免一些人盲目来京,对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统的过多,也给申请人带来一些不便。为贯彻中央放宽因私出国的指示,执行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84]公发(境)59号《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规定,使申请人多渠道获得外国签证,让更多的人出境,经研究,决定将现行统一归口代办外国签证改为委托代办和申请人自办相结合的办法:
一、 各地公安机关批准申请人出国发给护照时,可向持照人说明,中国旅行社可代办外国签证,如本人自愿委托代办,可按现行办法由发照机关将护照寄给中国旅行社办理。本人要求自行办理的,一律将护照发给本人。
二、 菲律宾、泰国、土耳其、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英国、巴基斯坦、圭亚那、日本、阿根廷、秘鲁、西班牙和巴西等国驻华使馆,赞成由中旅社代办签证,公安机关可在发照时向持照人讲明情况,并将护照寄中旅总社代办签证。如申请人要求自己办理,也应允许,将护照发给本人。
三、 鉴于有的外国使领馆办理签证时间过长,为便利申请人和减少办理延期手续,可将我出入境签证有效期签发一至二年。
四、 凡委托中旅社代办外国签证的,如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提供前往国驻华使馆所需证件,或连续两次申请均被拒签的,中旅社签证代办处在将情况通知本人的同时,将护照退寄发照机关处理。
五、 中旅社签证代办处为申请人办妥外国签证后,如因入境签证有效期短,或出国机票期限很紧,可将护照直接寄给申请人,同时通知发证机关和北京、上海、广州市公安机关,原发证机关或北京、上海、广州市公安机关可发给出境回执。
六、 香港中国旅行社为内地公民代办申请外国签证事宜,凡外国通知到香港办理入境手续的,均可委托办理。各地公安发证机关,对于难以辨认的外国发的入境通知书,可告申请人将证件寄广东省中旅社委托香港中旅社办理核实。 对已获得前往国驻香港领馆,专员公署确认,或外国驻香港领馆、专员公署发出办理入境签证通知书的出国人员,可发给出境回执。如此类出国人员要求委托办理外国签证,可告他们将护照和有关证件寄广东省中旅社转香港中旅社代办(具体办法由中旅社另行通知)。深圳边防检查站可凭出国人员的有效护照、签证、出境回执及有关国家驻港领馆确认的证件,予以放行。
七、 本通知自七月十五日起实行。凡我国公民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不再由中旅社办理入门证,我警卫外国使领馆人员,查验有效的中国护照和签证后放行。 附注:我国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中,由中国旅行社、广东省、上海市中国旅行社安排澳、加使馆官员会见申请人等规定,在协议未修订前,继续按以往做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