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22号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
1985年12月18日
国务院:我国城市集中供热是解放后发展起来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设了一批热电厂,初步奠定了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用节能资金又扶植了一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使这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而且促进了工业生产,方便了群众生活。但总的来看,城市集中供热在我国仍然发展较慢。据1985年统计,在北方108个城市中,仅有30个城市建立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4900万平方米,只占这些城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7%,城市居民基本上仍用分散的小锅炉和小煤炉采暖。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政策;建设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热力公司供热管理水平较低;出厂热力价格不够合理。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为此,提出以于意见:
一、 明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城市供热应该明确集中供热的方针。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今后,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二、 健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
城市供热设施,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各部委业务分工的规定,自建设部归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供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凡生活用热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设立热力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锅炉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建设各类供热锅炉房,应由计划、环保、供热管理、劳动、煤炭供应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以工业用热为主的蒸汽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可采取企业自管、电力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等多种形式。
为有利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建议现归水电部管理的以供热为主的小型热电厂,其供电对电网影响不大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下放地方管理或改为企业的自备电厂,并同时划转财政、燃料指标和人员。所发电量可由电网采取代售办法处理。电价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小火电电价的规定》(经生字[1985]371号)执行。
各部门管理的热电厂向热网供热,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各自纳入计划。热网管理部门要按照热源的供热能力发展用户,避免盲目扩大。供热所需的煤炭指标,由地方按计划调拨给供热电厂。
三、 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
为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热源厂和热网的建设要紧密配合,同步进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受益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自有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供热建设;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热网的建设;四是国家根据情况,对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四、 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价格政策
城市集中供热是公用事业,社会效益好。城市供热企业,是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个别城市的供热企业纳税确有因难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调节税,以加强城市供热企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免。
五、 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为了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需要,应及早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范、技术标难、管理条例等法则。
城市供热企业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能耗,防止路、冒、滴、漏,干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以上报告如无办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