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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4〕75号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原国民党九龙关一千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冲破国民党海空封锁线,将二十七艘缉私航艇开回广州,保护了大批关产。这一爱国举动,在当时对于打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配合全国大陆的解放,影响驻港其它机构的起义,起了很好的作用。解放以来,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为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贡献。我们意见,可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具体意见如下:

一、 架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15%。

二、 在起义时参加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10%。

三、 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

四、 在原九龙关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

五、 凡按有特殊贡献办理提高退休费的人员,需附事迹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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