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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当前急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委《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当前急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把烟草公司办成经济实体,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统一管理和经营,是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对烟草公司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关于中国烟草公司当前急待解决的

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于一九八二年成立。一九八三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设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现全国已有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市成立了烟草公司。由于烟草行业初步实现了集中管理,调整了生产结构,关停了计划外烟厂,取缔了手工卷烟,整顿了批发渠道,制止了低价竞销,与总公司成立前相比,烟草行业产值、产量、利税有了大幅度增长,一九八三年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税利达到一百零二亿元。

据烟草总公司反映,各地烟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要把烟草公司真正办成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专卖的优势,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为四化建设积累资金,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关于各地烟草公司的上划问题

按照 《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烟草行业的产供销

、人财物、内外贸业务。烟草企业均划归烟草总公司,实行由烟草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烟草总公司为主的领导体制。目前,除安徽、黑龙江、山西、四川四省公司和重庆市公司已上划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仍未上划。由于企业上划工作长期落实不了,影响了烟草全行业产供销的统一安排,统筹规划。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讨论烟草行业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时明确指出:“已经成立公司而尚未成为经济实体和上划企业的, 要尽快形成经济实

体, 并抓紧上划工作,对财政确有特殊困难的地区,要先交企业,后研究问题。

”为了使烟草总公司能合理调剂原料,择优安排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应当加快烟草企业上划工作,不能再拖,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上划完毕。

二、 关于计划外烟厂问题

为了整顿卷烟企业,提高卷烟质量,国务院曾多次发文指示计划外的烟厂关停并转。一九八三年五月到现在为止已关停小烟厂三百多个。关停的这些小烟厂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 消耗高, 经济效益低,亏损严重。有的靠减税或财政补贴生存,有的以低价竞销、优惠等手段冲击计划内烟厂,既破坏国家计划,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不应再增加计划外的卷烟厂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烟厂应坚决关停。对个别计划外烟厂确实需要保留的,在不增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点和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由省级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已纳入计划的烟厂要抓紧整顿。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长期亏损的厂子,经过整顿后仍无好转的也要关停。对关停的烟厂应以地方为主,烟草公司尽可能协助处理善后工作。对一些旧设备该报废的报废,该处理的处理。

三、 关于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问题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确定:“烟草行业必须严格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要搞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一条龙”。《烟草专卖条例》也规定:“烟草行业引进技术,进口配套物资、专用机械,进出口烟叶、卷烟、雪茄烟,都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于进出口业务尚未移交,目前烟草总公司还不能统筹安排这项工作。我们认为,在经贸部统一指导下,由烟草总公司对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统一经营管理的是可行的。因此,建议仍按《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手续由烟草总公司商经留部办理),以利于贯彻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方针。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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