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组字〔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计生委、统计局: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为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集中力量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搞准人口数量、做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从国家利益出发,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特别是要把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三个总量指标抓实、抓准。按照普查办法的要求,做好政策的宣传落实,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干扰普查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 各地今年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按照中发(2000)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进行。不得以总人口数多少,出生率、自然增长率高低考核排队,实施奖惩;不得以普查登记资料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人口普查的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对在普查中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法处理。
三、 今年是普查年,人口数据,一律以普查数据为准。今年不得布置收集总人口数、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指标工作。
四、 各地、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以往布置的工作,凡不符合通知精神的,一律停止执行,并报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