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建材部、国家经委、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水泥是国家建设和城乡人民住宅建设的主要材料,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当前,有些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不高,应该引起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努力提高小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保证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绝不允许有不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报告
我国小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一九八0年产量已达五千四百二十七万吨,占水泥总产量的68%,它对缓和水泥的供需矛盾,特别是在面向农村,解决八亿农民的需要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农房建设规模的扩大,小水泥工业担负着更重要的任务。
小水泥工业是在水泥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在资金、设备、材料十分困难的条件下,由地方自筹一部分有限的资金,因陋就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多数企业的装备落后,工艺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很低,普遍存在着产品质量差、成本高两大问题。最近几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建材部门和小水泥企业,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为重点,整顿、改造企业,培训技术力量,加强经营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情况已有好转。一九八0年全国县以上小水泥厂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85%,比一九七八年提高了12%。但还有不少企业重产量,忽视产品质量,一九八0年全国仍有三百多万吨废品出了厂,有九百万吨小水泥在出厂前未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社队小水泥企业有80%的产品出厂不做检验),对建筑工程质量影响很大。
水泥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国计民生,特别是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整顿、提高小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是水泥工业在调整期间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认真抓紧抓好。
进一步整顿小水泥质量的具体意见是:
一、 整顿化验室,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检验手段,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现有企业的化验室要在一九八二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和小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颁发“化验室合格证”。目前尚未建立化验室的,要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建立。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凡领不到“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建材局(社队企业还需经省社队企业管理局,下同)和标准局签署意见,提交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限期停产整顿,待具备了质量检验条件,并经省建材局、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重新发给营业执照,恢复生产。
二、 严禁废品出厂。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擅自将废品出厂的企业,除包退、包换、赔偿用户损失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如有弄虚作假等现象,查出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 加强对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地方水泥检验机构,是小水泥(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的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归省标准局和建材局统一领导,承担全省小水泥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当用户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由生产厂所在省、市、自治区地方水泥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如确认是质量问题,生产厂要承担经济赔偿或退货。如不办理退货、赔款手续或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如停止供货)时,用户可向当地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上告,由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 根据目前小水泥工业的发展状况和布局,在调整期间一般不再建设新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办的小水泥厂),必须建新厂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目前正在建设的小水泥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在建的小水泥厂),投产前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审批。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并能按国家标准要求稳定生产某一品种水泥后,方可批准投产,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准投产,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五、 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倡用经济手段管理质量。社队小水泥企业可实行以质计产、以产计酬、责任到人、按劳分配的办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不计算产量、不付劳动报酬,把产品质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各省、市、自治区社队企业管理局要配备专人,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管理工作,建材局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为了切实做好整顿小水泥企业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水泥质量整顿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建立地方水泥检验机构和增加小水泥企业质量检验手段所必须的条件。省、市、自治区经委、建材局、标准局、社队企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