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9〕162号
施行日期1979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粮食部《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报告中反映的违反户口迁移政策,把大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如果不及时严格制止,不仅会突破城市粮食销售计划,更重要的是极大地影响城市待业青年就业,助长歪风邪气,造成极坏的后果。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并要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加以纠正。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据各地公安机关统计,全国一九七八年干部职工的农村家属迁入市镇的有三十二万九千人,其中迁入城市的十二万六千人,与控制数大体相当;迁入县城集镇的二十万三千人,超过控制数一倍以上。江西、甘肃、陕西、吉林、广东、广西等十六个省、区,有二百三十四个县超过控制数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据江西省公安局对崇仁县去年批准入户的一千七百二十人的复查,发现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占百分之七十二。今年以来,这种情况仍有发生。有些地方第一季度的入户人数就超过了全年的控制数。
据各地反映,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违反户口迁移规定,自立章程。有的地方规定,参加工作十五年上或县机关科局长以上干部,就可以将农村家属迁入城镇;有的部门规定,把有些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原是农业人口的也就地转为吃商品粮人口。二是改变户口迁移审批权限。有不少县的领导人直接批户口,或者把审批的权限交给组织、人事、计划部门,公安机关只办手续,难以控制。三是有些公安机关掌握也偏宽,个别人甚至利用职权,拿户口作交易,徇私舞弊。
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如不制止,将会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高,国家粮食还比较困难,如果城镇人口增加过多,势必加重粮食供应的压力,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我们意见:必须继续贯彻从严控制城镇人口的方针,切实按照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执行。对于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子女,应当说服他们坚持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个别确有困难,又符合入户条件的,也只能逐步解决,以免超过每年从农村迁入城镇的控制数字。军队干部的家属进城,也要严格按照军委和总政的规定办理。处理户口迁移,一定要经过公安机关统一办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自作决定,自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迁入城镇的控制工作。粮食部门要坚决制止不按政策规定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同时,建议各级党委和革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检查过去户口和粮食供应迁转规定的执行情况,凡不符合城镇入户条件或者不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限期把户口、粮食关系退回去。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非法入户的要注销户口,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公安部
粮食部
一九七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