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275号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报告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能把丢弃的物资收集起来,支援国家建设,又有利于破获盗窃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各地要加强领导,公安、工商、工业、物资和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经委、公安部、供销合作社总社、国家物资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摘录)(1980年10月14日)
为了改进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工作,做到既把闲散的废金属收集起来加以利用,又要堵塞漏洞,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我们意见:
一、 供销合作社的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当地政府指定的金属回收部门,对于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指定专点,实行分区划片,严格凭户口簿或工作证及居委会或生产大队的证明信登记收购。非指定的专点和小商贩一律不准收购。违犯者,要追究责任,据情处理。钢厂、矿山、林区、油田附近是否设专点收购,由当地政府与有关企业商量确定,如果不好控制也可以一律不收。铁路专用器材,一律严禁收购。
(二)收购专点由各地金属回收部门、废旧物资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下列单位不能作为收购上述器材的指定专点:城镇居民代购站(废品收购部门没有网点的地方除外)、基层供销社的分销店、农村代购代销店。收购专点在收购中如发现有疑问的物资,暂予扣留,不付货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专点扣留的物资,如遇无人认领,要作价收购,价款应及时拨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查明确系赃物的,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三)各级废旧金属经营部门(或仓库),对基层收购站(点)上交的废旧金属器材,要切实把好验收关,发现有可疑违犯政策收购的物资,要查明情况,否则一律不准接收。违犯者,要据情处理。
(四)各级经营废旧物资的公司、收购站和收购点,都应当建立治保组织或设治保员,在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五)对于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有成绩的收购专点和收购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犯政策的收购专点和收购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对于与坏人勾结,唆盗销赃的,要依法制裁。
废旧物资和金属回收部门要把是否认真执行政策做为评比和评奖的条件之一。
二、 各厂矿企业应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防止丢失和被盗。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机器设备更换下来的零配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丢弃。野外施工用料要有专人看管,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应及时回收,不得到处乱丢乱放。今后,国家和集体的物资,如因失职而丢失被盗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据情处理。工业垃圾在倒出厂外之前,应组织人员拣拾,尽量减少丢弃可以利用的物资。
三、 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坚决打击盗窃犯罪活动。要重视和加强对废品收购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对其提供的可疑线索,要及时调查,认真处理,并保护收购人员的人身安全。发现盗窃厂矿企业器材的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废品收购部门进行堵截;丢失器材的厂矿企业的保卫部门,也应及时与废品收购部门联系,提供有关材料,以利破案。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除供销合作社和金属回收管理部门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点以外,其他单位(包括社队和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违犯者,除没收其所收的物资外,要追究收购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钢厂、矿山、林区、油田和铁路沿线附近的人民政府,要经常向广大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表扬好人好事。中小学校也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集中倾倒工业垃圾的地方,附近的街道或人民公社应尽量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和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指定的收购站出售。组织集体拣拾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个人拣拾(有的地方对个人拣拾发给拣拾证,各地可以参考),凭证明到指定的收购专点交售。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