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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点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口字〔1986〕26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点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点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

一、 本办法仅限于在香港、澳门注册的小型船舶,按合同需要进入广东沿海非对外开放的港口、海域和岛屿进行挖沙采石的临时作业点的审批和管理。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 临时作业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审理时,应由省口岸主管部门征得当地有关检查检验主管部门和广州军区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应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广州军区、南海船队和交通部,以及其它检查检验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

三、 前往临时作业点的船舶在入境前,应由船舶代理人向当地港务监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接受进口联检。对频繁进出口的船舶,在首次进口联检以后,港监可签发有效期三个月以内的进出口许可证。在该证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办理进出口审批联检手续。出口联检只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的最后一次出口时办理。在此期间,船舶代理人应向联检单位报告船舶进出口动态。根据情况,联检单位可对上述船舶进行单方或联合抽查。

四、 进出口船舶的联检,可在附近已开放的港口、锚地进行,也可在被批准的临时作业点进行。联检人员前往临时作业点执行联栓任务所需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解决,出海执行检查检验任务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各单位自行按出海补贴标准办理。

五、 被批准进出临时作业点的船舶和船员,在运输和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指定的港口、海域、岛屿和航线范围内活动或靠泊,并接受口岸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六、 对这类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关管理单位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边防不实施船舶梯口监护。

七、 对这类船舶,港监暂不实施强制引航。

八、 除有疫情或较严重染疫嫌疑外,卫检对这类船舶和船员暂不实施卫生监督。

九、 船舶首次进口时,要详报船员名单。频繁进出口的船舶,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除船员变动外,不需每次填报船员名单。外籍船员登陆,边检可签发登陆证。登陆证在持证船员最后一次出境时收回。船员在登陆期间要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并从指定的地点上下。

十、 这类船舶装运的货物、专用设备等,只限经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在指定的地点接卸,并接受检查检验部门的监管。

十一、 这类船舶的港务费和船舶吨税仍按规定收取,但船舶港务费的计收方式可由各港监灵活掌握。

十二、 这类船舶航次统计和货物实际进出口量,由船舶代理人按当地口岸办、港监、海关等单位的规定定期具表报告。

十三、 这类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载运旅客,如船方发现船上载有非法入出境人员,应当立即就近向当地边防检查站或公安机关报告。

十四、 港澳及外籍船员、船上工作人员只准在施工现场范围内或指定地点活动,不得前往其它地方;船员如需上岸住宿,船方或船方代理人应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发《船员外宿证》;如前往施工现场以外地区旅行、探亲应按规定办理入出境证件,经边防检查站检验后方可入境。

十五、 来我沿海作业的港澳船舶由港监负责将船舶抵离临时作业点的时间、航线、船型、任务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军部队,以便掌握和识别。

十六、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有虚报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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