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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91号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河北、安徽、江苏、广东省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是城市的一项重大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向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吸取在模拟运转中出现的新经验,努力为在全国范围进行住房改革开辟道路。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决定,五城市试点工作会议于十月二十一日在烟台市召开。烟台市委副书记俞正声、唐山市副市长龙家俊、蚌埠市副市长贾兆瑜、常州市副市长洪文鑫、江门市副市长尹显文同志,以及五个市的体改办、房管局、财政局、银行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山东、河北、广东、安徽省体改办、建委(建设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及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后勤部的有关同志。

这次会议是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五城市的试点工作。会上首先由俞正声同志介绍了烟台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试点工作安排。各城市的同志在认真学习烟台市的工作经验和弄清楚烟台《方案》的思路和具体作法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测算,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初步打算。与此同时,各市主要负责同志就几个重要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系统的同志,分别讨论了发行住房券和如何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各市负责同志表示一定要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心组织试点,努力做好工作,为全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作贡献。

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目的明确,问题集中,时间紧凑。大家既统一了思想,研究了办法,又学到了经验,增强了改革的信心,达到了会议预期目的。现把会议讨论议定的几个问题纪要如下:

一、 烟台市“提租发券”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其主要点是:住自己私房的职工(包括家住农村私房的职工),暂不参加改革;公有住宅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问题放后一步考虑;对大部分住房券采取发出去收回来的“空转”办法。这样,改革可以先从有限的范围起步,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从而使《方案》增大起步的可行性。实际上这一改革是先从基本“空转”起步,然后逐步由“空转”发展到“实转”。改革起步后,国家可以根据财力条件,把职工住房消费支出逐步进入工资中,同时企业和财政把增发的这部分工资分别摊入成本和列入财政预算。这不仅可以避免把工资一下子涨上去可能带来的风险,而且为住房投资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

二、 各项政策、措施既要有统一规定,又要照顾各地的实际情况。

关于发券系数的问题。发放住房券,按现在职工工资计算,发券系数当前以定在占工资的20-25%的幅度内为宜。这个留有幅度的系数就是为了照顾各城市职工住房面积、工资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各城市应以实际测算结果为依据,把发券系数控制在这个幅度之内。

关于职工人均住房面积问题。应按当地住公房职工数 (不含家在农村住集体宿舍的职工)除以相应居住的公房面积数计算。家在本城市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参加这次住房制度改革,人数与住房面积要一并参与计算。

关于公房租金标准问题。要在有利于促进职工个人买房的前提下,以折旧、维修、管理、利息、税金五项因素来确定标准成本租金,把租金定得偏低是不适宜的。

关于公房售价问题。除少量住宅按市场价格出售外,出售给职工个人住宅的价格:新建住宅按当年住宅本身单方工程造价(含征地、拆迁补偿,但不包括为安置原住户建设住房的费用)和住宅经营合法利润计算;旧住宅(改革前投入使用的住宅)按建筑工程重置完全价值折旧计算。

试点起步中发出去的住房券收不回的部分(包括沉淀于个人手里和因实行减、缓、免政策收不回的租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企业和市、省、中央财政负担,即企业单位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经费预算。

到会同志一致希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抓紧把银行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好,并且能够尽快提出住房券发放和回收、举办个人住房储蓄、向购房者发放长期低息贷款的具体办法。

三、 要注意处理好一个大多数和两个少数的问题。一个大多数,即要使大多数职工不过多地增加负担。这一条做到了,多数人就会支持改革。两个少数也必须处理好:一是少数人住房超标准太多要增加一些负担,二是少数职工家庭人口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租后也会增加一些负担。对这两个少数应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少数住房超标准收入又较多的人,让他们适当多交一点房租是合理的,不能一律“封顶”,否则就会促使一些人多占房,不利于解决住房苦乐不均的问题。但对其中一部分人可以实行“封顶”,主要考虑这部分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对革命的贡献。“封顶”年限和具体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对少数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职工,则可采取一定时期的补贴或减、缓、免等“保底”照顾措施。应严加注意“封顶”和“保底”,的面不宜扩大,以免抵销改革的积极作用。

四、 五个城市的试点要基本同步进行,以便提供多方面的经验,尽快为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探索道路。烟台市从今年十二月到明年二月进行模拟运转,四月起正式开始试点。唐山、蚌埠、常州市因为已经做了大量调查测算工作,应当抓紧准备,做到和烟台市大体同步试点。江门市决定参加试点城市较晚,应抓紧调查、测算工作,积极为试点起步做好准备。

各试点城市模拟运转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即可实行。正式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凡在试点城市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应一律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各项规定。

会议认为,五城市即将开始进行的改革试点,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迈出的重要一步,确实令人鼓舞。但是应当看到,在迈出了第一步之后,怎样把这一改革一步一步地引向纵深发展,还需要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解决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怎样逐步由“空转”过渡到“实转”,怎样把自有自住私房这一块纳入改革范围,怎样使住宅开发建设和出售公房跟上去,怎样促进和实现住宅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等,这些问题必然很快就要提到日程上来。从推行住宅商品化的要求来说,尤其需要我们综观住宅再生产的全过程,一面抓好试点,一面总结吸取面上改革的经验,下大功夫把住宅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理顺,并且使有关的政策、立法和管理体制等都能相应而协调地配起套来,以便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方案。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牵动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会议要求,各试点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动员工作,切实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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