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基妇发〔1999〕第494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落实1999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力争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的选定
按照分类指导和重点突出的原则,将西藏、贵州、青海、新疆、甘肃、云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江西、重庆和湖南(湘西地区)12个孕产妇死亡率在80/10万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重点。在选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上,根据以下三个条件,共选择378个县作为加强县(见表1):①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国家级贫困县;②孕产妇死亡数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在本省平均值以上的县;③有工作积极性、省内能筹措1∶1及以上配套资金的县。
二、 项目目标
总目标:
1.力争使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一半;
2.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下降到1‰以下。
支持性目标:
1.住院分娩率平原地区≥70%、丘陵地区≥55%、山区≥3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
2.新法接生率≥95%;
3.乡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95%;
4.产前检查覆盖率≥90%。
三、 项目活动
(一)人员培训
主要培训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村医和接生员(见表2)。对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助产人员重点培训其产科急救能力;对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助产人员以提高高危筛查能力及处理正常产的能力为主。对乡卫生院助产人员原则上要轮训一遍。
对村医和接生员的培训主要提高高危筛查能力;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地区,要注重新法接生的培训,计划两年时间培训完毕。
同时要对以上人员重点加强健康教育和技能的培训。
各县要加强村医和接生员队伍的管理,根据需要,可选择一些已婚、有文化的女青年,经培训后,补充接生员队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她们的报酬,以稳定队伍。
(二)配备必要设备
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按填平补齐和集中采购的原则,为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产科急救必要设备;为一般乡(镇)卫生院配备常用产科设备。
下述设备是中心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必需的:
1.产床;2.产包;3.简易手术包;4.胎心仪;5.输血输液设备;6.吸引器;7.胎头吸引器;8.急救手推车;9.高压消毒锅;10.新生儿复苏囊和婴儿喉镜;11.刮宫包;12.制氧机;13.婴儿磅秤;14.新生儿抢救台。
下述设备是一般乡卫生院必需的:
1.产床;2.产包;3.简易手术包;4.输血输液设备;5.吸引器;6.胎头吸引器;7.高压消毒锅;8.刮宫包;9.婴儿磅秤;10.新生儿复苏囊。
各地为乡(镇)卫生院配备设备时,应本着填平补齐,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从上述设备中选择。考虑到村的实际情况,产包由乡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使用。
(三)健康教育
应重视对乡村医生、基层妇女干部等人员的培训,逐步形成一支活跃在基层的健康教育队伍,通过培养和表彰先进,推动"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社区健康教育模式,进行面对面的孕产妇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的特点,举办"孕妇学校"、"家庭学校",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孕产妇人手一本。制作"孕产妇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等地。采取上述健康教育形式,以提高广大群众对妇幼卫生服务的利用能力。
(四)监督指导
"过程监督指导"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主要监督以下内容:①项目计划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②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效果;③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④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国家级监督指导每年进行两次,共四次(其中包括项目的中期审评),应覆盖1/4的加强县。
四、 项目时间
2000年1月~2001年12月。
五、 项目管理
国家对整个方案实行项目管理,卫生部为本项目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项目省、县要对项目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成立项目指导组,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以县医院、妇幼保健院或乡中心医院为技术依托,建立转诊系统和急救通道,组织成立有妇产科医生、内儿科医生、麻醉医师和化验医师的急救队,为抢救孕产妇和儿童提供急救服务。要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急救电话。县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和监督作用,全面掌握本县孕产妇死亡的情况,以及高危孕产妇的情况。
六、 经费预算及管理
(一)经费预算
中央财政拨款共10000万元,2000年和2001年每年各5000万元。国家级经费预算根据项目活动制订,主要解决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乡(镇)卫生院必需设备配置和国家级监督指导活动的经费。所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按1∶1及以上比例筹措本省配套资金,除用于上述项目活动外,省级和县级监督指导活动经费以及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由省级配套资金支付。中央和省级为各项目活动支付的经费比例见表3。各项活动的具体经费预算如下:
1.培训人员的费用
平均每人每天培训费用(包括改编教材及印刷费用,必要的教具和专家辅导讲课费用)60元,共需培训8天,培训乡村卫生人员111,363名(其中:乡产科医生18,010名;村接生人员93,353名)的费用为:
60(元)x8(天)x111363(名)=5445.42万元
约为5400万元,其中,70%约3800万元为中央财政负担。
2.健康教育费用
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孕产妇保健、安全分娩、预防新生儿破伤风等知识的宣传。
(1)培训健康教育人员(乡村医生、接生员、乡村妇女干部等)及其活动费用:
50(元)x4(名)x95392(村)=1907.84万元
(2)编写和印刷健康教育读本费用:
0.2(万元)x378(县)=75.6万元
(3)印刷宣传画费用:
0.1(万元)x378(县)=37.8万元
以上约为2000万元,其中50%约1000万元为中央财政负担。
3.配备必需设备费用
中央财政拨款和省级配套资金各拿出50%(即各5千万元)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设备。配备的设备只能从上述所列设备中选择。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费为1.2万元,总共约为10000万元(8348乡x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00万元。
4.监督指导活动经费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级专家组由30名专家组成,分成5个小组,每组6人,各负责一个片区的监督指导工作。一片:四川、西藏、青海(84个县);二片:云南、重庆(73个县);三片:甘肃、江西(73个县);四片:贵州、湖南(73个县);五片:内蒙古、宁夏、新疆(75个县)。
在两年时间内要对1/4的县进行监督指导。每位专家的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讲课费等)约3500元。
3500(元)x6(人)x95(县)=199.5万元,约为200万元。
省级监督指导由各省自行掌握,费用控制在配套经费的4%以内。
5.省级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
根据世行贷款卫Ⅳ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成功经验,设立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孕产妇住院分娩,尤其对贫困高危孕产妇的救助,可显著减少贫困地区的孕产妇死亡。这些项目对救助经费的发放制定了较为严格和合理的管理办法,取得了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其配套资金中划拨20%作为救助经费(平均每个县5.2万元),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情况见表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套经费见表5。
(二)资金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这笔农村妇幼卫生专款及地方相关配套资金是国家为了确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项目的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购置必须的设备、健康教育、监督指导及孕产妇贫困救助。
2.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专款专用,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3.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项目需采购的主要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有关地方应将配套资金集中到有关部门指定的账户,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统一分发。
4.有关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配套办法并制定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5.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 工作计划
1999年8-12月:各项工作的前期准备
(1)国家召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会
(2)下发"实施方案"
(3)召开12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工作会
(4)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组织
(5)与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责任书
(6)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7)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设备清单
(8)修订、印刷培训教材
2000年:
完成三分之二乡村级人员的培训;
设备采购和分发;
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和实施;
监督指导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中期审评。
2001年:
上半年完成其余三分之一乡村级人员的培训;
监督指导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终末评估和总结。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