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
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2003年9月20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今年将全面开工建设。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加强人口管理,并坚决制止在此区域内突击建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南水北调工程区域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和江苏省,是由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 在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报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对危房改造,也要严加控制,凡通过加固、维护、修缮能排除危险的,就不要拆除重建。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 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沿线各省(直辖市)的规定,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02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南水北调工程区域移民对待,国家也不负责搬迁安置。
四、 本次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各项实物指标登记时限应不迟于2003年7月31日。鉴于工程沿线有关省(直辖市)曾发布过控制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沿线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五、 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严格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区域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小局和大局的关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六、 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公告,或利用各种媒体,把通知精神传达到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的每一个群众。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