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9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我国对外发售金、银币(章)管理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我国对外发售金、银币(章)管理的请示报告
为了给国家多创外汇,今年初,我在香港首次试销了《北京名胜》纪念金章,受到国外藏币家的极大欢迎。建国三十周年纪念金币和联合国儿童年纪念金币,也将在国内外发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三月十七日的批示精神,我行将继续设计制造各种式样的金、银币(章)向世界市场销售。为提高纪念币的质量,国家计委已批准我行进口部分先进设备,以增强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但是,目前有些部门为了给国家赚取外汇,也拟制造和发售纪念金币。外国商人也主动与我有关部门联系,要求合作制造发售纪念金币。
我们认为,纪念币不同于一般纪念品,按照国际惯例,纪念币是带有面值的货币,只能由国家银行制造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制造和发售纪念币。金银章在世界金币市场销售,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发行数量过大,或质量低劣,不仅销售不了,而且会影响我国声誉,给以后再发行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货币管理和金银管理,维护我国对外发售纪念币(章)的信誉,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金、银质纪念币,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设计、制造、发行。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铸造和发行(包括其它材质的货币在内)。
二、 向国外销售纪念金银币(章)统一由中国银行(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负责经销,以利于外汇收入的统一管理。(注解:金银质纪念章的经营问题,改按原国家进出口委员会[82]进出(出)字第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金银质纪念章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中国造币公司统一制造。各单位需要制造金(银)章时,可向中国造币公司商洽。金银章销售后所得的外汇利润分成办法,报国家计委批准执行。(注解:金银质纪念章的经营问题,改按原国家进出口委员会(82)进出(出)字第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