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一些城市要求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除原已批准和这次批准的城市以外,今后其他城市一律不再实行计划单列。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对一些城市要求在国家
计划中单列户头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4年9月21日)
最近,一些省相继提出将省会城市的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经研究,现
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少数经济地位特别重要的大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对于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是有好处的。但计划单列的城市不宜太多。因此,我们建议,除原已批准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四个城市实行计划单列之外,还可同意六十年代初期曾实行过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广州、西安三个省会城市恢复计划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今后,其他城市一律不再批准实行计划单列。不实行计划单列的城市,同样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