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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黄金饰品生产和做好储备、销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1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快黄金饰品生产和做好储备、销售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黄金饰品生产和做好储备、销售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研究了今年黄金饰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问题。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为了配合物价、工资改革,稳定金融市场,多回笼货币,决定今年生产一百吨黄金饰品。这是一项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这项生产任务。在一百吨黄金饰品中,先用五十吨供应今年的市场销售,另五十吨暂由人民银行储备,以备必要时集中投放市场,作为稳定市场的应急措施。

二、 黄金饰品的生产点,原则上不再增加。要充分发挥现有生产点的生产能力,努力提高工艺水平,增加花色品种。一百吨黄金饰品,由轻工系统负责生产八十吨,其中,四十吨由工商企业销售,四十吨由人民银行委托加工,作为储备;冶金、有色金属和人民银行系统负责生产二十吨,其中,十吨储备,十吨由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单位销售。轻工系统生产所需的用金指标,由轻工部根据企业生产条件提出计划,会同人民银行共同下达,由当地人民银行供应黄金。

三、 目前生产和出售黄金饰品经营利润很大,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决定对黄金饰品用金的配售价格,自今年三月一日起,每小两由一千二百元提到一千三百五十元。每小两提高的一百五十元收入,列入银行专户收入。黄金饰品零售价每小两一千七百元。配售价与零售价每小两差价三百五十元的分配,由轻工业部与商业部研究确定,要重点照顾生产企业。这一百吨黄金饰品的零售价格,可由人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同时,相应调整黄金配售价格,保持差价三百五十元不动。

四、 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黄金饰品的加工费,原则上要保持生产企业原有的生产利润。由各地人民银行与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具体规定加工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加工费。

五、 销售黄金饰品,除轻工系统原有销售网点继续经营外,原则上以国营商业为主。所有知青点不得销售黄金饰品。对销售点,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轻工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并接受人民银行对黄金制品的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必须依照 金银管理条例,加强对金银市场的管理。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黄金饰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轻 工 业 部

商 业 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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