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1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快黄金饰品生产和做好储备、销售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黄金饰品生产和做好储备、销售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研究了今年黄金饰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问题。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为了配合物价、工资改革,稳定金融市场,多回笼货币,决定今年生产一百吨黄金饰品。这是一项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这项生产任务。在一百吨黄金饰品中,先用五十吨供应今年的市场销售,另五十吨暂由人民银行储备,以备必要时集中投放市场,作为稳定市场的应急措施。
二、 黄金饰品的生产点,原则上不再增加。要充分发挥现有生产点的生产能力,努力提高工艺水平,增加花色品种。一百吨黄金饰品,由轻工系统负责生产八十吨,其中,四十吨由工商企业销售,四十吨由人民银行委托加工,作为储备;冶金、有色金属和人民银行系统负责生产二十吨,其中,十吨储备,十吨由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单位销售。轻工系统生产所需的用金指标,由轻工部根据企业生产条件提出计划,会同人民银行共同下达,由当地人民银行供应黄金。
三、 目前生产和出售黄金饰品经营利润很大,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决定对黄金饰品用金的配售价格,自今年三月一日起,每小两由一千二百元提到一千三百五十元。每小两提高的一百五十元收入,列入银行专户收入。黄金饰品零售价每小两一千七百元。配售价与零售价每小两差价三百五十元的分配,由轻工业部与商业部研究确定,要重点照顾生产企业。这一百吨黄金饰品的零售价格,可由人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同时,相应调整黄金配售价格,保持差价三百五十元不动。
四、 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黄金饰品的加工费,原则上要保持生产企业原有的生产利润。由各地人民银行与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具体规定加工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加工费。
五、 销售黄金饰品,除轻工系统原有销售网点继续经营外,原则上以国营商业为主。所有知青点不得销售黄金饰品。对销售点,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轻工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并接受人民银行对黄金制品的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必须依照 金银管理条例,加强对金银市场的管理。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黄金饰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轻 工 业 部
商 业 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