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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6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使用。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责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的不正常现象。为便利人们正确使用简化字,请《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其他有关报刊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

在今年一月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与会同志对《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长期未作定论和当前社会用字的严重混乱现象,提出了批评和建议,要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加以解决。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由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报纸上发表,在全国征求意见,其中第一表的简化字在出版物上试用。由于这批简化字不够成熟,所以一九七八年四月和七月,原教育部和中宣部分别发出通知,在课本、教科书和报纸、刊物、图书等方面停止试用第一表的简化字。但是,这个草案并未废止。几年来,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并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在这个过程中,无论社会上或学术界,对要不要正式公布、使用这批新简化字,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一九五六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一九六四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已经使用多年,但有些字至今仍不能被人们准确使用,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消化和巩固。同时,考虑到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需要保持相对稳定,这对社会应用和纠正当前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较为有利。此外,当前规模最大的《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以及其它多卷本工具书已经或即将出版;电子计算机的汉字库已采用固定掩膜体芯片存储,如现在再增加新简化字,将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浪费。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批准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为便利人们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建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其它有关报刊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我委所属的语文出版社也将重印《简化字总表》,以供社会各方面需要。

二、 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和乱造简化字的现象比较严重,使用汉语拼音也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各方面人士的关注,纷纷提出批评意见。万里同志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干预和纠正”。为此,我们建议对社会用字作如下规定: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体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除上述情况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文字的规范,不能随便使用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也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 使用简化字,以一九六四年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报纸、杂志、图书、大中小学教材,应当严格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二)文件、布告、通知、标语,商标、广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胡同名牌等,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三)电影电视的片名、演员职员表和说明字幕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四)汉字中凡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当准确。我们拟根据以上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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