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字〔199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
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厅字[1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虽经不断打击和取缔,但发展蔓延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下统称旅馆)已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重点场所。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至1991年全国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8.2万余人,仅1991年就查获20.1万余人,比1990年上升46.1%,其中在旅馆查获的占47.2%。一些单位和管理人员为招徕旅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疏于管理,对在旅馆内卖淫嫖娼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甚至有意放纵、庇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问题不仅在社会上的一些旅馆中存在,而且在党政军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办的旅馆中也时有发生,已经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政府、军队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全面、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对各种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打击和取缔。要认识到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传播性病,诱发犯罪,影响国家形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不严,出现卖淫嫖娼活动,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坏的影响。各级党政军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力争在所属旅馆率先将这类丑恶现象扫除干净,为社会上其他旅馆做出榜样,提供经验。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各级党政军机关所属的旅馆,是旅馆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自觉地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遵守经营特种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所属旅馆的经营人员,尤其是旅馆负责人,端正经营思想,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绝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招徕生意。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并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旅馆内开办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严禁各种色情活动。要发动和依靠旅馆工作人员预防、发现、控制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包庇、纵容,致使本旅馆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和色情服务的,对旅馆主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