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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字〔199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

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厅字[1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虽经不断打击和取缔,但发展蔓延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下统称旅馆)已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重点场所。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至1991年全国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8.2万余人,仅1991年就查获20.1万余人,比1990年上升46.1%,其中在旅馆查获的占47.2%。一些单位和管理人员为招徕旅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疏于管理,对在旅馆内卖淫嫖娼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甚至有意放纵、庇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问题不仅在社会上的一些旅馆中存在,而且在党政军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办的旅馆中也时有发生,已经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政府、军队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全面、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对各种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打击和取缔。要认识到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传播性病,诱发犯罪,影响国家形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不严,出现卖淫嫖娼活动,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坏的影响。各级党政军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力争在所属旅馆率先将这类丑恶现象扫除干净,为社会上其他旅馆做出榜样,提供经验。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各级党政军机关所属的旅馆,是旅馆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自觉地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遵守经营特种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所属旅馆的经营人员,尤其是旅馆负责人,端正经营思想,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绝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招徕生意。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并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旅馆内开办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严禁各种色情活动。要发动和依靠旅馆工作人员预防、发现、控制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包庇、纵容,致使本旅馆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和色情服务的,对旅馆主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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