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物资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总政治部等九单位下发的《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对军队、武警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建房采取多渠道解决办法后,建房速度加快,质量有较大提高。各地民政部门在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建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当前建房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大中城市安置建房任务重,第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任务,仅三个直辖市和十四个计划单列市就占全国总任务的39%;二是建房难度大,大中城市征地困难,市区无空闲地可征,搞拆迁建房经费不允许,郊区建房,又因离休退休干部实际困难较多不愿进住;三是建房的配套、集资费用高,经费缺口大。目前滞留部队的三万多名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亟待纳入国家计划,“八五”期间还将有三四万名干部退休。如此大量的住房建设任务,由地方担负困难较大。为了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速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在成批安置期间,军队多承担些修建任务。从第四批安置计划起,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军队承担,有的地方已具备建房条件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与易地安置的一起修建;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有些部队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军队与就地安置的一起修建。并继续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离休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帮助建房。
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经费和建筑“三材”,由国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综合造价和依据国家分配的材料指标统一安排。并根据承建方式,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渠道,分别下达到总后勤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总后勤部按年度向建设银行总行编报预决算。对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实行专款专用,专材专用。全部建房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通过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包干使用。
三、 军队和地方承担的建房任务,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军队修建的住房要尽量集中,以便于服务管理。建设的规划布局,要征求城市规划、民政部门的意见。
四、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五、 妥善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单位对其住房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建房工作中的问题,由军地有关部门参加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民政部门和部队政治、后勤部门负责搞好安置建房计划的核定和审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房选点和规划的安排。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建房用地,城市建设规划、房地产部门要积极组织规划与拆迁安排,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批。征用集体土地的费用,应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其劳动力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物资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组织好“三材”供应。建设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建房经费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除作上述改动外,其它有关问题,仍按一九八六年十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民政部等九单位下发的《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及九单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改动后,建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从一九九一年起贯彻执行。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建设部
物资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