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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8〕国安办字第6号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

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的通知

([1988]国安办字第6号 1988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各地反映,近年来,在一些地区接收安置的退伍军人中,城乡退伍兵的比例严重失调,部分地区城镇退伍兵达到80%,少数县、市达到90%以上,远远超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城镇兵占25%的比例,这不仅给城镇安置工作造成困难,而且严重地冲击着现行安置政策,给将来的征兵工作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解决因征集城镇兵过多而带来的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的困难,使征兵和退伍安置这两项工作能够协调发展,一些地区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征集城镇兵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把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现将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的具体做法予以摘要转发,供各地参考。望各级安置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当好领导参谋,积极宣传安置政策,主动派人参加征兵工作,协助征集部门严格把好征兵关,把城镇兵比例切实控制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所规定的比例之内,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征集工作的意见

1.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以上均不包括市属各县、市)、伊春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征集市区、城镇新兵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其余市、县征集市区、城镇及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任务总数的30%(其中包括驻市、县境内务中直、省直、地直企事业单位城镇人口和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征集数),即市区、县镇征集数要控制在任务数的20%以内,农村非农业人口征集数要控制在农村征集任务数的10%以内。

2. 为了保证城乡征集比例合理,省征兵办和省退伍安置办联合印发《城镇应征青年登记表》,按各市、县每年城镇征兵任务数下发到各征兵办公室。对履行正常入伍手续,经批准应征的城镇(包括农村非农业人口)入伍的青年,由市、县征兵办填写此表,装入应征青年档案,名单抄送退伍军人安置办,作为退伍后安置的一项凭据。

3. 征兵期间,各市、县退伍安置办要派人参加征兵工作,协助征兵办搞好城乡征集比例的审查;在退伍安置期间,各市、县征兵也要派人协助搞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4. 对于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当兵的,从1987年冬季征集的新兵开始,各市、县安置部门不按城镇退伍军人予以安置。

5. 对不执行征兵命令,擅自扩大城镇和非农业人口征兵指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二:

甘肃省征兵领导小组甘肃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使用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安置政策,落实甘肃省政府、省军区征兵、退伍安置有关规定,严格城镇籍青年征集比例,保证城镇籍战士退伍后得到妥善安置,经省政府同意,从1988年4月1日起,使用非农业户口《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此卡根据每年征集城镇籍青年比例,由省征兵办公室、退伍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一次性下发,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填报,兵役机关批准后,装入应征青年本人档案(包括城镇特召兵在内)。退伍后凭此卡和本人城镇籍户口,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查予以安置工作。否则,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实行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片制,有利于各级加强对征兵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使征兵、安置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不仅使征兵安置工作更加严谨,有章可循,而且,能够进一步克服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新兵质量。对此,要求各级兵役和退伍安置部门一定要严密组织,认真履行手续。整理移交新兵档案时要详细审查核对,不得误装和漏装,以确保城镇兵退伍后得到顺利安置。

附三: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采取具体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

乌兰察布盟为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兵、乡镇非农业户的征集比例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区前几年城镇兵比例征集问题严重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盟公署和军分区加强领导,从上到下,层层制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公署和军分区于1987年9月18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征集兵员统一启用3枚新印章。征集城镇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城镇兵专用章”,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兵专用章”,征集农村牧区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农村牧区兵专用章”。盟征兵办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指标,具体分配各旗县的城镇、非农业户和农村牧区征集指标,按数将盖有以上3枚印章的征兵登记表发到各旗县供征集使用。凡是没有加盖以上3枚印章,通过不正常手段征集入伍的,兵役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予承认,退伍后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安置,而且要追究经办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模范执行征兵政策,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要给予支持、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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