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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日期1983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3〕159号

施行日期1983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业发展形势很好。国家供应农村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逐年增加,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还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和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商业部门以及生产单位,不顾大局,利用职权,竟然将这些由国家计划供应农民的紧缺物资把持起来,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有的领导干部对分配给农民的化肥计划指标,层层“扒皮”,克扣私分,或者任意批条子,供给“关系户”;

有的商业经营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不执行国家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平价供应的化肥、柴油改为高价出售,敲诈农民,牟取暴利;

有的商业经营单位、生产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用化肥、柴油拉关系,“走后门”,照顾亲友;有的集体私分,有的以物易物,或向农民无偿勒索农副产品;

某些生产化肥、农药和柴油的工业企业,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任意抬价自销产品;一些非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也竞相采购经销,多头经营,造成市场混乱。

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套购倒卖,搞黑市交易,非法牟取暴利 。

上述种种违法乱纪活动,直接破坏国家的有关供应政策,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强烈不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坚决维护党纪国法,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这种歪风邪气。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和柴油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和供应。国家分配的指标,凡是直接用于农业奖售和定量供应的,各级均不得克扣。其他分配指标,各级可以按规定留下少量机动数,用于生产上的特殊调剂需要,但一律不准私分,不准走“后门”。这些生产资料必须由商业、供销部门统一经营,严禁乱插手、滥经营。

二、 计划分配给农民购买的以及对农民奖售和换购的生产资料,必须保证供应给农民。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克扣私分,照顾亲友和“关系户”,或非法倒卖。分配给基层的销售数量,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 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各类品种规定的价格和管理办法。严禁变相提价,绝不允许巧立名目,乱加费用。

四、 各级党委、纪委,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同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违法乱纪案件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发现利用职权从中谋取私利的,必须严格地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其实行经济制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依法惩处。检查和处理情况,要以严肃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党员违法乱纪的情况,要向中央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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