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9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 主要任务
1.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取消后,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宿舍维修、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标准核定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区、市)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各项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的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下半年,我们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乱收费行为。
4.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 《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教育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具体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上报,进行量化管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各地落实。
5.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深入了解教辅材料散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其收费按办学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 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依照此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经费收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要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见和建议,要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
6.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宣传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7.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